《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第008号)明确,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A企业新办于2004年下半年,生产水泥机械产品,2005年1季度申报应税收入1600万元,利润总额27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89.1万元(270×33%),2005年2季度申报应税收入2400万元,利润总额40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2005年3季度申报应税收入1800万元,利润总额4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2005年4季度申报应税收入2200万元,利润总额60万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9.8万元,2005年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54.1万元。2005年1至2季度由于购进货物的发票未到,未估价入帐进行正确的成本核算,销售人员的销售费用发票未到未结算,未预提等原因,造成了上半年多预缴企业所得税,下半年少预缴所得税,未能保持税款的均衡入库。 现提出相关的会计处理建议可节约资金,费用的支出: 1、购进存货已入库领用,发票未到应进行相应的会计估价处理,按规定计入“生产成本”; 2、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业务招待费等未能及时结帐,按规定预提计入“营业费用”; 3、承运单位的运费发票未到,按规定预估预提进相应的成本费用等等,这样的预估预提是符合《会计法》中的收入与成本和费用配比原则的。 上例中,A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为9.6%(770÷8000),当成本费用不均匀时,现预计企业的年利润率为9%,则2005年1季度材料估价和预提费用进入产品成本的金额为126万元(270-1600×9%)(材料按实际入库数和双方协议价估算,销售人员的费用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或出差的天数、地区标准、路途的远近估计,运费按运输的吨位和里程估算等),2005年1季度多预缴企业所得税41.58万元(126×33%),同理,2005年2季度多预缴企业所得税60.72万元([400-2400×9%]×33%),2005年3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53.46万元(1800×9%×33%),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少预缴所得税40.26万元,2005年4季度少预缴企业所得税81.84万元(770×33%-5800×9%×33%)。 A企业2005年1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05年4月15日前入库,2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7月15日前入库,3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10月22日前入库,2005年4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2006年1月15日前入库,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假设A企业向银行借款经营,借款的月利率为0.744%,则2005年1季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41.58万元要多支付银行利息1.9554万元(40.26×0.744%×187÷30+1.32×0.744%×9),2005年2季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60.72万元要多支付利息2.7105万元(60.72×0.744%×6),2005年1至2季度多预缴税款共多支付银行利息4.6659万元(未考虑利息支出对所得税的影响)。 可见,在购进货物的发票未到,已领用未估价入帐,销售人员的销售费用未结,承运单位的运费发票未到等等,由于成本费用的不准确,产生较大的波动,特别是大量税款集中在上半年预缴的情况下,正确估算和预缴企业所得税,既不违背《会计法》,又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将节约资金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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