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政策解读】 例如:某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 100 万元,分包款为 40万元。其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100 万元-40 万元)×3% /(1+3%)=17475.73元,其向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100 万元×3% /(1+3%)=29126.21 元 蔡桂如:这是为什么?因为分包方开给小规模纳税人的已交税款可以扣减。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企业应该取得包含分包方已交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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