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13]100号 2013-07-09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5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推进,进一步实现新旧税制转换,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等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28号公告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于2013年7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三)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其增值税全部应税收入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 二、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符合28号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三、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四、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试点纳税人(含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如需调整最大开票限额的,可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六、自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程序均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10]113号)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通知书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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