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得农产品普通发票可以抵扣的对象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增值税条例”第八条均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认真落实鲜活肉蛋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3〕11号)第一条规定,各地要严格落实财税[2012]7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纳税人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应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属于以下情况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 1、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才可以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但问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作为购进方怎么知道是否缴纳3%增值税? 3、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但是,对于执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只有申请放弃享受免税的,并按现行增值税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四、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有哪些?如何开票?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比较明确的概念,理应包括自然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依据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和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但对于农业生产者单位的确认需要有政策依据。 1、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条款失效](财税[2008]81号 )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指出,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单位,有工商税务登记,在收购农产品时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则符合抵扣条件。但是对于有证单位销售货物,理应自行开具发票,而一旦自行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就不符合抵扣条件。如果放弃免税,则需要全部放弃! 2、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因此,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生产销售畜禽的纳税人属于农业生产者,由此遇到与上述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样的发票开具与抵扣、免税与放弃免税的矛盾。 3、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批发、零售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规定中列明的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但是,根据(税总货便函〔2013〕11号)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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