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分析和建议 1、明确事项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中以下事项比较明确: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需要凭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普通发票不应该抵扣。 (2)从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可以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抵扣。 (3)从农产品批发、零售的流通领域的纳税人处购进鲜活肉蛋产品,则取得放弃免税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并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5)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的可以计算抵扣。 (6)农业生产者销售,并由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存在税收风险的普通发票 (1)从小规模纳税人(除农业生产单位、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外)取得的农产品销售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由于是否已经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难以确认,存在抵扣风险。 (2)从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是否免税、是否依照(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执行不明确,有抵扣风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存在风险(单位是否具有自行开票?) 3、建议 (1)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向从小规模纳税人(除农业生产单位、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外)购进农产品时要求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议国税总局明确农业生产单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的纳税人)是否属于(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其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属于准予抵扣的范围。 (3)建议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农产品抵扣问题上要注意税收风险的防范,尽可能地改变购进方式,增加对非初级农产品购买的份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农产品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时要注意相应原始材料的备查,防范税务检查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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