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 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需要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否则不予抵扣或退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合格后开具,外贸企业将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抵扣进项税额。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应将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1号):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国内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视同出口,按统一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退税,在销售时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的管理比照现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其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规定:对2007年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内容涉及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各项抵扣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提出了工作要求和工作方法,提供了电耗、煤耗的可比分级定额等。此项工作9月底前结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确定了标准黄金的成色和规格。上海期货交易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黄金结算专用发票》,按交割结算价向卖方提供《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发票联、存根联由交易所留存。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凭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向卖方会员或客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和客户提取出库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记账;购入黄金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卖出黄金进项税额的转出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此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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