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国税明电[1995]49号 1995-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就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大面额版专用发票除改为万元版外,各地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 二、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求 1、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的方法仍按我局国税明电[1995]033号文规定执行。 2、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改为千元版和百元版的方法 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右边号码上方空白处加盖全国统一戳记。 (1)全国统一戳记的规格、字体、字号、颜色及样式 ①规格:40mm×10mm ②字体:宋体 ③字号:大字为三号字小字为五号字 ④颜色:大红字 ⑤样式:(略) (2)全国统一戳记按照上述要求由各省自行刻制。 (3)更改后的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从1996年1月1日起启用。 (4)各地如已将库存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全部改为万元版的,务必于10月底以前上报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在千元版、百元版票供应前,可用万元版票替代使用。 3、这次改版工作要求高、责任大、任务重,各级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必须组织专人进行改版,严格出入库制度。对经改版后,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发售。原定于9月15日上报更改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情况,现统一改为10月底以前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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