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有关费用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
最近有些商业企业,在接受国税局纳税检查时,对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有关费用,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认为难以掌握,现就个人理解作如下分析: 一、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就目前来讲,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名目繁多,除上述列举的外,还有:展销费、店庆费,节日活动费,赞助费,促销员工资等。 按上述文件分析:
1、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无论费用名称叫什么,都不应征收增值税。
如果你收取的费用是按着销售商品的数量或销售额计算的,有“平销返利”之嫌,如果国税认为应征收增值税,那你就得服从。因为《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都明确规定;发生“混合销售”时,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由国税大哥说了算。 2、文件列举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怎样解决?
? 以上所有费用,无论是文件列举的还是我列举的,只要是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都应征收营业税。对于“赞助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营业税条例》没有谈到,国税发[2003]45号谈到接受捐赠的,要征企业所得税。我认为:只要是供货方给你的,无论什么费,都应缴纳营业税。但对于收取的“赞助费”与供求无关,无经济利益关系,而是单纯赞助。如:开业、庆典等收到好友、同学、战友、同事、亲属等的赞助。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此条涉及国税业务,本人不举实例]
三、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意提示: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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