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

来源:青岛国税 作者:青岛国税 人气: 时间:2016-11-14
摘要:问题1: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能否一次性抵扣? 答: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

问题1: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能否一次性抵扣?

答: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修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自产产品连续用于再生产,允许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问题2: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有没有规定或限制?

答: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对于工程发包方采购的比例没有限制。 

问题3:本公司同时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分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

答:同一个公司不同工程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不同的老项目也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问题4: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抵扣吗?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销售额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对于按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纳税人要注意划分。 

问题5:5月1日前,我公司前期已经部分结算的项目,未收完款项,还未开票,5月1日后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6:如工程合同1亿元,开工前收到预付工程款30%即3000万元,应计增值税297.3万元,但按进度当月仅需购进500万元的材料,只取得进项税额49万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陆续购进,造成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而相应进项税抵扣很小,如何处理?

答: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实行的是凭票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所属期并不一定和其产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纳税人应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加强进项管理,避免由于进项税额的延迟抵扣而带来资金积压或者在后期形成较大的留抵税额。 

问题7: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8: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答:在4月30日前,企业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9:建筑业外地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暂无抵减时限。 

问题10:对于选择简易计税项目且存在分包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

答:对于选择简易计税且存在差额扣除的建筑服务收入,纳税人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进行开具,而应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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