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以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问题通知》()明确: 一、各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测算企业因计税工资政策调整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据此调整纳税人今年7-12月各月(季)的申报预缴额。? 二、对实行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税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按月预缴的,在今年9-12月份申报各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预缴额。其中,9月份预缴申报时,应一并计算7-8月份的调减额,从9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在今年以后各月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直至完全冲抵;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二是按季预缴的,在申报预缴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除按测算的减收比例计算调减三季度的预缴额外,还要一并计算四季度的调减额,并从三季度的应预缴税额中冲抵,不足冲抵的部分,应在12月底前办理完退税手续。? 三、对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分月预缴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同比例调减各月预缴税额,其中,9月份应一并计算调减7、8月份的预缴税额,计算调减后出现负数的,应将超过9月份应预缴税额的部分,在以后各月申报预缴时继续调减,直至完全调减;12月份申报预缴11月份的税额时,应一并计算12月份的调减额,并从11月份应预缴税额中冲抵。 二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分季预缴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二款的方法处理。? 四、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调低应税所得率,并计算调低应税所得率后减收的数额,按照上述第二条的方法处理。? 二是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应根据按上述要求测算的减收比例,相应核减各月定额,并按照上述第二条的方法处理。? 举例说明如下: 第一种情形,9月份即可扣减完的:假定某有限公司2005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94万元(适用税率33%;企业现有职工600人,2005年、2006年1-6月计税工资人均960元)。 按照文件要求,从7月份起,计税工资按人均1600元扣除,由于7、8月已按计税工资人均960元扣除,则预缴时多缴的税款数额为:(1600-960)×600×2×33%=253440元;9月份起按规定每月应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594÷12÷33%-(1600-960)×600]×33%=368280元;9月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368280元-7、8月多预缴税款253440元=114840元。 第二种情形,9月份扣减不完的:假定某有限公司2005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94万元(适用税率33%;企业现有职工1200人,2005年、2006年1-6月计税工资人均800元)。 鉴于7、8月已按计税工资人均800元扣除,则预缴时多缴的税款为:(1600-800)×1200×2×33%=633600元;9月份起按规定每月应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594÷12÷33%-(1600-800)×1200]×33%=178200元;9月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178200元减7、8月多预缴税款633600元后,尚有455400元为多预缴;10月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178200元,减除多预缴税款455400元后,尚有277200元为多预缴;11月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178200元,减除多预缴税款277200元后,尚有99000元为多预缴税款,可以在12月份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178200元中减除,实际预缴入库金额79200元。 第三种情形,到12月份扣减不完的,办理退税手续。 按季度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法亦是与按月计算预缴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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