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科政[2016]22号 2016-11-14 税屋提示——依据冀科政规[2022]3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22年12月23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委):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该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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