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3-0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3-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3-4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对通过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加强免税管理制定了具体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的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不再要求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因此,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政策依据已经废止。为认真落实取消税务证明事项有关工作,决定全文废止该文件。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