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比例(2022年9月)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2-09-01
摘要: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还在为企业所得税中的税前扣除比例太多记不清而烦恼吗?

  别急别急,申税小微通过12个比例和3张表,为您整理齐全,快点击收藏吧!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扣除比例:100%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Tips: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Tips: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01 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具体类型 相关规定
工资薪金 一般情况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职工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险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60%、5‰

  Tips: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0、15%、30%

  Tips:

  1.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02 业务招待费及广宣费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具体类型 相关规定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般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100%

03 捐赠税前扣除汇总表

项目 时间 相关规定
公益性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扶贫捐赠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冬奥、残奥捐赠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企业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18%、5%

  【政策依据】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