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分机构申请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通过后生效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同一地区的总分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申报了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后,申请汇总纳税,请问一下,汇总申报生效时间是什么时间呢?第二季度还是?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总分机构在申请汇总纳税后,是从当年的1月1日开始生效的。 对于一季度已经分别单独预缴申报的,并不影响年度汇总申报纳税要从1月1日开始计算;分别预缴的税金,会加在一起计算预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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