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修订] 京税三字[1990]776号 1990-11-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修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对于代扣汇缴单位取得的上述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情况比较复杂,各区(地区)税务局应立即与所在区的公路、航空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委托代扣和发放《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手续。做好印花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切实搞好印花税的代扣汇总缴纳工作。 二、代扣印花税时,对运费结算付方所持运费结算凭证加盖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各区(地区)税务局按照《通知》所附式样刻制,配发给代扣单位。 代扣单位应委托派专人妥善保管“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证。如有丢失,立即报告主管税务局或登报声明作废。 三、对于汇总缴印花税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附列清单封面注明份数、计税金额、应纳税款。 对不便于装订成册的完税凭证,各区(地区)税务局可本着税后便于保存备查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与汇缴单位研究,作妥当处理。 四、对于运费结算一方当事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及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他经济组织所执运费结算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部分废止]各区(地区)税务局应根据代扣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代扣汇总缴纳税款金额,按规定提退付给5%的手续费,代扣汇缴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扣。用于个人部分暂免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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