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5]116号 2005-03-09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个[2007]1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拍卖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包括古玩、字画等收藏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 二、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拍卖品原值凭证的,对其取得的拍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即以个人取得的全部拍卖收入,按3%征收率直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通过拍卖取得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五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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