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告[2018]37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8-11-20
摘要:有回购股份意愿的上市公司,要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股份回购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中国证监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证监会公告[2018]37号        2018-11-20

  税屋提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年4号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本法规自2022年1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公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1月20日

  税 屋附件: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10月26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回购股份规则,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资本市场内生稳定机制、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修改决定》顺利实施,支持和规范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准确把握股份回购制度要求

  (一)认真学习法律精神。《修改决定》为公司规范实施股份回购行为,充分发挥股份回购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对服务深化国企改革和金融改革,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完善公司治理,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具有重要作用。上市公司要高度重视《修改决定》的学习,充分认识修法的重要意义,深入领会法律的实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学习活动。董事长、独立董事要带头学习,负责公司资本运营、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部门和岗位的人员要重点学习,提高依法依规回购股份的专业能力。

  (二)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有回购股份意愿的上市公司,要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股份回购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三)相关各方要切实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股份回购机制,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全体董事应当履职尽责,确保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回购后的股权分布原则上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二、规范运作,确保股份回购合法合规

  《修改决定》对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回购方式等提出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过程中要贯彻执行《修改决定》,注意以下事项:

  (一)严格遵守股份回购的条件。实施股份回购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条件。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适用《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毕。

  (二)规范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以下简称《回购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有关决策程序。因其他情形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有关程序参照适用《回购办法》和《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全面、审慎分析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影响,说明回购方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独立董事要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并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股份回购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方案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会议决议、回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回购股份过程中、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实施完毕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实施进展或结果。

  (三)按照规定的方式回购股份。为减资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股份的,应当采取集中竞价或要约的方式。

  (四)依法依规管理已回购的股份。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应登记在按规定开立的专用账户中,该账户中的股份依法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配股、质押等权利。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者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而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三年内未依法转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注销。

  (五)结合自身实际决定是否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三、加强权益保护,严格追究违法责任

  (一)切实保护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不得通过“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行为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股份回购等信息依法公布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查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股份回购信息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信息的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进行处罚。利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有《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禁止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进行处罚。

  (二)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的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