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2]120号 2002-10-25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文件精神,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我省经研究决定,对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的费用扣除率暂定为25%,希各地遵照执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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