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国税发[2002]185号 2002-08-06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申请税收优惠期限。符合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西部大开发有关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其申请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其中,新办的各类企业,内资企业申请期限为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外资企业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二、企业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企业申报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报告期会计报表、有关部门颁发认定资料、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权限。新办内资企业减免的所得税按自治区国税局桂国税发[2002]67号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新办外资企业“免二减三”的报当地县级国税局审批。 其他各项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2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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