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办房地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6]455号 2006-12-29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房地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信国税函[2006]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件的规定,对2005年之前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生效之日前,已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出同意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政决定的,原则上同意其享受到期满为止。 此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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