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己纳税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2]41号 2002-05-15 税屋提示——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省局黑地税发[2001]8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较好地支持了金融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使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急剧下降,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集中时间、人力开展对金融企业上报的冲减数进行核实工作,对2001年已上报的冲减数进行检查核实,保证冲减的数据真实、准确。对2002年未经税务机关审批自行冲减的,各地核查发现后,要认真进行纠正。 二、各地要认真开展金融企业2002年应收未收利息的冲减工作,冲减的范围包括城市信用社。 三、各地核查的时间为5月20日至6月末,同时要对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政策变动对收入影响,并于7月10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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