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4]131号 1994-11-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述文件执行以来,各基层税务机关陆续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鉴于本市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的实际情况,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现就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依照所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156号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持有北京市民政局或所属各区、县民政局核发的'福利企业证书'的民政福利企业,照章填写《民政福利企业免征管业税申请表》,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准予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学校办企业,照章填写《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报经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准予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四、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采用逐年申报审批,逐月核查的办法。经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上述企业,因情况变化而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自发生变化的次月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五、上述申请免税企业申请享受1994年度内免征营业税照顾(不论以前是否办过何种手续),应于今年底以前,向所属主管地方税务局照章办理申报审批手续。1995年度的免征营业税申报审批工作,于当年初办理。 六、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否则,不予批准或停止执行免征营业税照顾。 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按月统计所辖免征营业税的民政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已予免征的营业税数额,汇总后于季度终了10日内,上报市局营业税管理处。 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国税发[1994]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4]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3.民政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略) 4.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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