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186号 2003-7-30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继续高度重视金税工程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决不能因此而影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 二、各地国税机关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在运用防伪税控发售系统进行发票入库管理或向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录入、仔细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码、号码完全一致。防止错误信息进入金税工程。 三、只有在销货方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并且购货方还没有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才能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发票的操作只能在开具发票的当月进行,跨月不能作废发票。 四、对于因国税机关错误录入代码或号码后又被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迅速进行处理。同时,对于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局。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将本通知中涉及纳税人的事项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并做好对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辅导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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