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国税函[2005]201号 2005-04-21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发[2008]12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0月09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3]153号文件精神,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2003年1月1日以前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地方所得税的征、免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根据原《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已享受(或正在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含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仍可以执行到减免税期满,即生产性企业免征十年、非生产性企业免征五年,期满后按规定征税。 (二)对因亏损未申请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从2005年度开始申请减免地方所得税的生产性企业,经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可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非生产性企业,经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可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 二、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减免地方所得税,在国家和省未出台新的有关税收政策前,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户逐年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再减免地方所得税,对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第21号令发布)鼓励类项目或重点项目,确需给予支持照顾的,经各市、州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地方所得税事项需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审批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 (二)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 原有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申请审批表(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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