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257号 1999-11-15 税屋提示——
依据冀国税发[2010]3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依据冀国税发[2004]79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自2004年5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2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印花税征收管理,蚌埠铁路分局所属在我省境内跨地区的站、段、处及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等直属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蚌埠铁路分局在分局所在地集中缴纳。其他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由直属单位在其机构所在地就地缴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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