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5]185号 2005-09-06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含金产品出口后,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有关申报期限的规定,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外贸企业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退税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退税部门)进行申报。 二、主管退税部门将单证与信息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并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按月转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 三、出口企业按月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企业提交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与主管退税部门开具的联次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征税部门应监督含金产品出口企业及时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四、各单位应根据文件附件1、附件2表样自行印制使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09月0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