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发[1998]14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22
摘要:关于税款的补征。从文到之日起,对各种检查查增的销项税额和查减的进项税额,应严格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检查补税额=检查核实的当期全部销项税额-检查核实的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1998]148号          1998-06-22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不发代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条款废止]关于税款的补征。从文到之日起,对各种检查查增的销项税额和查减的进项税额,应严格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检查补税额=检查核实的当期全部销项税额-检查核实的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

  附件:国税发[1998]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6月2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