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渝国税发[1998]148号 1998-06-22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条款废止]关于税款的补征。从文到之日起,对各种检查查增的销项税额和查减的进项税额,应严格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检查补税额=检查核实的当期全部销项税额-检查核实的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税额)。 附件:国税发[1998]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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