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3]7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1-30
摘要: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从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新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是重视和有成效的,依法办税,注重程序,提高效率,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已成为共识和准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3]70号      2003-01-30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从掌握的情况看,各地对新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和贯彻实施工作是重视和有成效的,依法办税,注重程序,提高效率,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等已成为共识和准则。但由于新实施细则涉及征管全过程,许多条款在具体操作中弹性较大,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配套办法却一时难以出台。因此,出现一些地方对部分条款理解不尽一致,产生新旧细则衔接不到位等问题。为确保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正确贯彻落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确保新实施细则落实到位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及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是规范税收管理的法律依据,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前段工作基础上,针对本地人员素质和执法状况等实际,继续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全员以及分类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有效培训,提高广大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执法能力,努力使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真正成为税收行政执法的规范。

  二、及时清理逾期文件,做好新旧实施细则衔接工作

  各地要结合学习贯彻新实施细则的工作,对原有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新进行确认,凡与新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不论全文或单项条款都应停止执行或尽快清理;凡需清理的文件,由原制发或牵头制发的单位、部门自行清理,并应将清理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书面报告或通告。清理后,因业务衔接或规范化管理需补充新的制度办法的,应依法规范及时修订补充,确保工作连续性。确需突破现有征管工作规程以及需要省局明确的问题,应主动请示省局,在省局未明确之前不得自行其事。要通过清理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切实将依法行政落到实处。

  三、[条款废止]完善纳税申报方式审批问题

  根据新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实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方式的审批条件和范围,可由各市局按现行制度办理。即邮寄申报以纳税人填写的《邮寄申报申请表》为税务机关审批依据;数据电文申报以《电子申报申请表》为税务机关审批依据。根据新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电子申报纳税人纸质报表的报送期限,暂定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次,半年各期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各市局可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新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据此,对双定户简化征收的办法,可由各市局结合实际制定,报省局批准后执行。

  四、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问题

  新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必须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为此,各地在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业务时,应按新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材料,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理由中详细说明当期货币资金的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同时报送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从严掌握延期缴纳税款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凡未能提供完整证明材料的或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申请的,各地不得受理和上报。否则,省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对擅自违法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办法省局将另行制定下发。

  五、[条款废止]承租人、承包人纳税管理问题

  根据新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应依法纳入税收管理。有关事项暂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发生发包或者出租(包括续期、变更承包等)的,应当于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后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二)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30日内到发包、出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到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承包人、承租人应当对承包、承租项目独立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需要领购和开具地税发票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和核销。对帐册不健全、规模较小的个体承包人或承租人,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从高核定其定额,督促其尽快建帐。

  六、[条款废止]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按照新征管法第十五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应按照规定的期限,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除此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以及临时性经营的业户,均应向生产经营地或者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并督促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件。临时税务登记证可由各市参照正常税务登记的要求自行印制和管理。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中,180天的累计数以二个连续公元年计算为限。

  (三)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依照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七、[条款废止]双定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核定定额的定性问题

  根据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管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含本数)以上,而未及时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其如实补办申报,并对其超定额20%部分的全额查补相关税款、滞纳金等。如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视同偷税,按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八、涉税文书引用法律条款及配套更新问题

  按照新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现行的《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引用原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条款,已不符合新的执法规范。类似涉税文书包括征管、稽查、税政一系列文书(含相关表证单书)等,凡引用法律、法规条款与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不相符的,一律以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条款为依据。考虑到大部分涉税文书须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或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之前,有关涉税文书的格式、内容和保管、使用等,可由各市局统一规范,并报省局备案。

  九、法定休假日征期顺延问题

  新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的天数顺延,按照这一规定,当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法定纳税日与法定休假日相互冲突时,主要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如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每月10日前为纳税申报期限,恰遇当月10日为周未,则可顺延至当月12日为期限最后一日;

  (二)纳税期限内有连续三天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如五一、十一、春节等),按法定休假天数顺延。如果仅是期限内的法定休假日的天数超过三天,但并不是连续休假的则不能予以顺延。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于2月1日至2月28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其中一个月内有四个星期,法定休息日8天,但由于这8天是非连续的,因此,办理期限不能顺延8天;但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的验证期限为4月20日至5月20日,由于5月1日至5月7日是连续法定休假日,因此该期限可以顺延7天,即可延长到5月27日。

  上述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衔接性和过渡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征管的程序、步骤以及相关的实体法规定会有不断的补充、完善,凡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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