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1996]2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5-30
摘要:各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按当期公布的交易手续费费率收取的手续费外,另外再收取风险基金的,对这部分风险基金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税收征免前,暂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6]23号         1996-05-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4]18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试点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通知》的精神,期货交易所在收取手续费的同时,应收取相当于手续费收入20%以上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由于各期货交易所在风险基金的处理上各不相同,有的在手续费上外加,有的在手续费中内扣,因此有必要对风险基金在营业税和所得税上的征免政策予以统一明确。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交易所应在交易场内公布当期交易手续费费率,并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将当期交易手续费费率的情况主送主管税务分局和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各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按当期公布的交易手续费费率收取的手续费外,另外再收取风险基金的,对这部分风险基金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税收征免前,暂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各期货交易所在手续费外向会员收取的风险基金应按规定专款专用,如转作交易所所得的,不论形式如何,均应对转作交易所所得部分的风险基金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各期货交易所如不及时将手续费率的变化情况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告知有关税务部门,则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1996年前税务部门已征纳税款不再退库,未征的税款比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