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各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的税收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1996]23号 1996-05-30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199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12月15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沪地税一[1997]5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品期货交易所收取风险基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期货交易所应在交易场内公布当期交易手续费费率,并应及时以文件形式将当期交易手续费费率的情况主送主管税务分局和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各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按当期公布的交易手续费费率收取的手续费外,另外再收取风险基金的,对这部分风险基金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税收征免前,暂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三、各期货交易所在手续费外向会员收取的风险基金应按规定专款专用,如转作交易所所得的,不论形式如何,均应对转作交易所所得部分的风险基金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各期货交易所如不及时将手续费率的变化情况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告知有关税务部门,则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对1996年前税务部门已征纳税款不再退库,未征的税款比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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