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49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硫酸铜原药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4
摘要:你局《关于硫酸铜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1]172号)悉。经审核,铜陵有色鑫汇实业公司、铜陵宝山化工厂生产的农用硫酸铜原药,主要用于防治果树病虫害,且均已取得原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登记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硫酸铜原药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1〕495号          2001-09-24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硫酸铜货物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铜国税发[2001]172号)悉。经审核,铜陵有色鑫汇实业公司、铜陵宝山化工厂生产的农用硫酸铜原药,主要用于防治果树病虫害,且均已取得原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登记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用硫酸铜原药属于农药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2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