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备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7]68号 1997-03-31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6〕152号)精神,现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条件 1、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功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思的新产品。但根据用户要求生产的单台非标准设备、用进口元器件、零部分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独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除外。 2、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域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开拓性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以及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度改革,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3、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流程路线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分为国家、省、市三级。在全国范围内每二次研制、生产或应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国家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省、市范围内每一次研制、生产或应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省、市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企业研制开发的必须是列入市及市以上各级经贸委或科委根据产业政策或宏观发展纲要制定的各项技术规划项目。 三、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支出范围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堆积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企业当年某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如获国家专项拨款,则此项费用的税前抵扣额应是实际支出总额抵减拨款后的余额。 四、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除正常进行帐务处理外,要单独建帐记录,在年度结束后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限报送当年“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项费用认定表”,附各级经贸委或科委规划项目文本、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的“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项费用认定表”做为企业当年税前扣除依据及次年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各项费用增长比例的计算基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附: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各项费用税前扣除认定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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