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552号 1998-12-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以产顶进”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0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将生产经营中有“以产顶进”产品的企业在1998年底前需给予免税照顾的,请于12月10日前上报市局(涉外税务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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