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发[2009]37号 2009-09-02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除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财税[2009]105号”文件第四条中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需提供“津国税所[2009]3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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