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并暂停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1998]17号 1998-06-3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是税制改革的一项配套政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我市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期初库存底数不实,核实不清,抵扣进度很不平衡,企业改制后抵扣工作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按照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经研究,市局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清理,在清理期间,暂停对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抵扣。请各单位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找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请即布置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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