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5]410号 2005-08-22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4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在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对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时,暂不进行资本性调整;如果可比企业选取准确,可比性较高,确需进行资本性调整的,请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报批格式的函>的通知》(粤国税办函[2005]20号)文中《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的格式报送相关报表和报告,并着重描述所选可比企业的情况及采取资本性调整的理由等,经省局呈报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资本性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8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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