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145号 2000-04-09 珠海、东莞、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省局粤地税发[2000]115号转发)第一点所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中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是指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在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照规定计征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资料,省局不予统一规定。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国税发[2000]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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