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制税务文书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475号 1995-12-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配合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征纳双方行为,市局决定统一印刷税务文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执行税收法规的书面凭证和法定依据,市局制定规范、适用的统一税务文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变格式。确需调整的须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统一作出更改。 二、税务文书关系到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管理、审批、使用和存档。不得遗失,更不得弄虚作假或擅自销毁。保管文书的期限,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局统一印发的税务文书自1995年11月1日起启用,各分局原有的各种税务文书(包括市局下发和分局自印的)同时作废。第一次下发的限期纳税通知书用完后启用催纳税款通知书。 四、各单位自1995年11月1日后,对纳税人进行违法(章)处罚时,必须使用市局印发的统一税务处罚文书。凡须经分局领导签发的文书,必须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不得越权签发,杜绝执法违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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