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6]58号 1996-02-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47号)转发给你们。复函第三条开发银行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贴花一百万元以下的(含一百万元)由主管征收分局(宝安、龙岗税务分局)核准,超过一百万元的由市局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2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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