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5]17号 2005-02-05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衔接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对2005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均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2005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2004年度一次性奖金,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计算扣缴的超过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予以退还或在以后月份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中抵扣。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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