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补充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成地税函[2000]299号 2000-12-18 税屋提示——依据成地税发[2008]1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2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废止。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发[2000]1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搞好宣传,辅导工作,并及时将此项工作进行布置、安排。 二、[条款废止]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 三、[条款废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投资者征收个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一款所称“投资者的工作不得在税前扣除”,是指“投资者的工资超过费用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条款废止]各单位应于2001年1月19日前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统计表》报达市局,于2001年4月15日前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表》报达市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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