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9]421号 2009-11-2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5年6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抵免税额)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免税额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取得普通发票的,按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二、纳税人申报抵免税额的,应向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主管税务所填报《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额申报单》(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单,各局自印);以及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普通发票的发票联(以下简称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主管税务所应通过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查询信息系统,确认以下事实:纳税人类型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我市推行政策规定的中标厂商购进税控收款机并取得发票;税控收款机已办理注册登记;无重复申请抵免税额等。经审核批准抵免税额的,将发票原件及注明税务所审批意见(不需签名)的一份申报单返还纳税人,将税务所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名的另一份申报单及发票复印件留存归档。 三、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抵免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的本期数中。本期抵免税额不能大于本期应纳税额,即:11栏本期数不能大于10栏本期数。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四、各局应结合实际,加强对纳税人抵免税额的管理。经市局研究决定,在总局未提供ctais系统相应操作模块及功能前,暂借用减免退类文书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流转审批(终审为税务所所长),实现该项业务的信息化监控管理。具体操作见《小规模纳税人抵免增值税ctais审核操作说明》(附件2)。 附件:1-2汇总.doc 1、《抵免购置税控收款机增值税税额申报单》 2、《小规模纳税人抵免增值税ctais审核操作说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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