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造地专项基金等四项税费应照章征收的函[全文废止] [1997]财农164号 1997-07-28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政府转来你市杭政发[1997]83号《关于要求返回和免缴安居工程用地造地费造地专项基金等四项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造地专项基金、造地费收入按财政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开垦和改良土地;太湖建设集资费收入按规定专项用于太湖流域水利工程建设。且杭州市收取的耕地占用税、造地费属于地方收入,全部留在杭州市;造地专项基金省级只集中10%,90%留在杭州市;太湖集资省级集中30%部分已用于包括杭州市在内的太湖治理建设项目。因此省里无法返还安居工程项目。 二、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不属于耕地占用税、造地专项基金、太湖集资建设费、造地费的减免范围。因此,今后审批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该四项税费应照章征收。 浙江省财政厅 1997年0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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