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稽[2000]49号 2000-11-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总局关于《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国税发[2000]163)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稽查业务公开的重要性,真真把它作为一项大事来抓,要按照总局制度中已明确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内容和省局近年来制定的一系列有关政务公开的具体措施,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加以贯彻实施,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办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 2、为了不断改进税务稽查人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实现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要求,各地要把执行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纳入到稽查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中,定期开展评比,对落实得力、成绩显著的稽查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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