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5]25号 2005-03-11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涉及营业税内容废止。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102号)精神,支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现就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水管单位分流人员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06年12月31前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费用。领办兴办各类产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水管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部分,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水管单位从事农业灌溉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