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06刑初347号 杨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09
摘要:被告人杨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京0106刑初347号

  发文日期:2021-03-1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刑初34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明,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北京JZT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杨某明在担任北京JZT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明知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3层3A12-1室等地,让北京时代百辉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建元小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程智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通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公司开具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203938元,税款人民币604346.81元。案发前均向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

  被告人杨某明于2020年9月11日经电话联系后接受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右安门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上述税款已补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黄某的证言,营业执照,情况说明,租赁合同,销售合同,记账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转账明细,工商注册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八科出具的情况说明、涉案发票清单、发票认证情况表、税务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工作说明,被告人杨某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涉案税款已补缴,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堃

人民陪审员 蔡 林

人民陪审员 王江根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薛碧晗

书 记 员 刘佳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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