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二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7-28
摘要:今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持续优化完善纾困支持政策,不断增强政策精准性,突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间资本以及特困行业的支持,为企业发展增动力、添活力。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二期)

  今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持续优化完善纾困支持政策,不断增强政策精准性,突出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间资本以及特困行业的支持,为企业发展增动力、添活力。为进一步推动助企纾困政策落实落细,帮助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国家出台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梳理形成了《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截至7月28日)。

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2023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

财务审计司编发            截至2023年7月28日

序号 政策文件 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
 
1.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我委将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中,选择一批市场空间大、发展潜力强、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细分行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组织梳理相关细分行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向社会公开发布,帮助民营企业更好进行投资决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照上述细分行业目录,商请本地相关部门补充完善地方有关政策,并加强宣传解读,引导民间投资落地生根。
2.全面梳理吸引民间资本项目清单。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从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中,认真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清单。要积极组织本地区有关方面,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产业项目清单。要组织梳理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形成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3.建立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我委将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专业评估,筛选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立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分别建立省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对入库项目加强融资保障和要素保障,并以此为基础向我委推荐重点民间投资项目。
4.切实做好民间投资服务对接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在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中,纳入鼓励民间投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支持政策,强化协调联动,加强服务保障。要以上述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为基础,通过召开项目推介会等多种方式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公开发布项目基本情况、参与方式、回报机制等信息,做好政策解读、业务对接、条件落实等工作,为项目落地创造条件。有关方面在选择项目投资人、社会资本方或合作单位时,鼓励选择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综合实力好的民营企业。
5.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我委将按照“成熟一批、推荐一批”的思路,向有关金融机构推荐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我委将与有关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加强对接,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适时共享有关民间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以及是否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信息,引导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及时向我委反馈向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及其他民间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或股权投资等资金支持情况。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上述工作机制,主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接,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解决融资困难。
6.强化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的要素保障。我委将把全国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商请自然资源部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商请本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帮助解决本地区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用地保障问题。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主动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在办理用林用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等手续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帮助民间投资项目顺利实施。
7.积极发挥信用信息的支撑作用。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广“信易贷”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为基础,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提高民间投资融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征信平台、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统筹建立或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努力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
8.鼓励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我委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荐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促进资产类型多样化,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投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提升再投资能力。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重点围绕前期手续完善、产权证书办理、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帮助落实存量资产盘活条件,支持更多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9.设立促进民间投资引导专项。我委将调整设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每年选择20个民间投资增速快、占比高、活力强、措施实的地级市(区)予以支持,由相关地方将专项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建设。我委将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确保支持措施规范公平落实到位,并将支持名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调动各地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的积极性。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 1.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的政策措施。
2.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持续深化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商业车险费率形成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保险等创新产品。严格规范汽车金融市场秩序,不得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服务或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
3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1.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
2.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3.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4.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37号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
5 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3]645号 1.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2.加强重点领域支持。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3.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涉企收费治理逐步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事业、金融等领域收费,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继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困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4.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5.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推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6.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加快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7.持续优化金融服务。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8.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强化政银企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优化外汇衍生品管理和服务,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线上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9.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修订,健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破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断拓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10.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11.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13.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提高现代物流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14.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研究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升铁水联运发展水平,推动2023年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5%左右。
15.继续执行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16.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深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全流程工作效率,对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久、多次投诉的问题线索重点督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7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 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1.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2.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和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3.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需求,支持其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4.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等建设和本地区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5.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7.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8.实施2023年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募集不少于100万个青年见习岗位,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给予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9.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 1.培育汽车出口优势。各地方、商协会组织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引导汽车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中长期协议。鼓励中资银行及其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汽车企业在海外提供金融支持。各地方进一步支持汽车企业建立和完善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提升在海外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方面的能力。
2.用足用好中央财政资金政策。开展第二批外经贸提质增效示范工作。研究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二期。
3.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中西部地区分支机构在贸易融资、结算等业务方面的服务能力。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扩大保单融资增信合作,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加大资源倾斜,积极满足中小微企业外贸融资需求。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4.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加大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加快拓展产业链承保,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1.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1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42号 1.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助力扩内需稳就业。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住宿、餐饮、零售、教育、文化、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外贸等领域小微市场主体,特别是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促进纾困解难、扩大内需和稳定就业,支持经济复苏。
2.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助力产业发展。优化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动产和知识产权、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融资及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服务方式,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加强与直接融资有机衔接,培育小微企业成为创新发源地。
3.支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助力改善民生。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适合的产品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个体工商户缺信用信息、缺抵押担保的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综合运用经营信息、交易流水、征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等多维度数据,积极研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努力实现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户数持续增长。鼓励发展随借随还贷款产品,更好满足个体工商户用款急、期限短、频度高的资金需求。
4.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重点围绕小微企业无贷户加大支持,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的依赖。合理满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5.完善小微企业服务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小微企业客群特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银行保险机构要规范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定价科学性和精准性,加强服务项目与价格公示,做好优惠措施告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合作向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要充分了解第三方机构向企业收费情况,将收费标准作为重要审查条件,严格审核、持续评估,发现存在违规收费、收费过高的要及时停止合作,推动降低小微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6.加大对小微企业续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开发小微企业续贷专门产品或完善现有产品续贷功能,原则上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中短期经营性贷款产品都应具备续贷功能。合理确定本行续贷条件,严禁为挪用于非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办理续贷,不得用续贷掩盖信用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的应急转贷资金向生产经营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小微企业提供接续融资,可比照小微企业续贷业务进行风险分类。
7.积极发挥政策性资金服务小微企业优势。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健全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合作机制,加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完善转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政策性银行与转贷行要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转贷款利率。转贷行要将转贷款利率优惠有效传导至实际用款人,通过转贷款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终端平均利率不得高于上一季度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平均利率水平。支持政策性银行根据自身战略,探索开展小微企业直贷业务。
8.丰富小微企业保险产品服务供给。鼓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可持续、保费合理的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特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求,丰富产品种类,设计专属保险方案。鼓励灵活缴费服务方式,探索简易化定损理赔模式。推广服务小微企业的工程建设、技术装备、物流运输、知识产权、灾害应对、营业中断、产品责任、雇主责任等财产保险产品。拓展面向小微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海外投资险等。丰富面向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等企业重要关系人的健康、意外、养老等人身保险产品。丰富面向小微企业员工的团体人身保险。
12 2023年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这些延续优化创新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12项税费优惠政策的指引,具体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沪港通、深港通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分档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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