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财规[2023]4号 2023-12-20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财综〔2023〕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确定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方式。已纳入该目录的矿种一律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按照矿业权属地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由矿业权面积最大的或开采主要活动所在地所属税务机关征收。 四、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确定的国家标准执行。 五、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20%。剩余部分在转采或取得采矿权证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六、除国家明确继续征收的情形外,其他财综〔2023〕10号文实施后分期缴纳矿业权款项的,不再计征资金占用费。 七、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平台及时主动推送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滞纳金起始日期等费源信息,由同级税务部门征收入库。 八、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0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字解读 一、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上半年,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修订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生效实施。《办法》出台后,为指导各地更好地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充分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中央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形成《通知》。 二、问:《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通知》制定的依据是《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 三、问:《通知》制定的目标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联合制定《通知》,主要目标:一是贯彻中央文件要求,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二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矿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问:《通知》制定的任务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税务局联合制定《通知》,主要任务是在贯彻落实《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需由省级明确的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规范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五、问:我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通过什么形式征收? 答:我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原来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调整为按收益率和出让金额两种方式征收。纳入《办法》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的矿种一律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六、问:按收益率形式征收时,如何确定出让价格? 答: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起始价标准按《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确定的国家标准执行;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七、问:我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期缴纳吗? 答: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可按照原则分期缴纳。 首付比例和分期年限由原来的“探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60%;采矿权出让收益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0%”调整为“探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20%。剩余部分转采或取得采矿权证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其中,矿山生产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 除国家明确继续征收的情形外,其他《办法》实施后分期缴纳矿业权款项的,不再计征资金占用费。《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纳批复不再调整。 八、问:我省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各级财政之间是怎么分配的? 答:我省延续原有分成比例,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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