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政策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0]19号 2020-9-18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20年度起,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组织好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工作。具体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