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小水电企业,由于电力企业对安全有着特殊的要求,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以应急之用。但产品升级换代很快,存放在仓库的备品备件由于技术落后而被淘汰,存放一年多就不能使用了。那么这部分备品备件涉及的进项税额需要作进项调整吗? 对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作出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也规定:“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你企业存放在仓库中的备品备件没有发生丢失或损害,只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继续使用,导致价值量减少,不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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