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54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10号 1998-05-25 耿昭杰等30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示国家支持形成汽车产品自主发能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税制对高新技术和汽车造业的优惠政策 1、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适应建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国家取消了一些减免税,规范了税制。为保证新理税制的平稳过渡,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现行税制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产品开发等在营业税、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学业务用房、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试验和开发性试验室等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 2、国家一直非常重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问题,在1996年调整进口税收政策时,保留了对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机构和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并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以及包括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在内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如果一汽长春汽车研究所属于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也应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3、为了促进和推动我国汽车工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加快汽车国产化的进程,国家先后制定实施了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率与进口关税税率挂钩的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企业生产的小轿车或轻型客车国产化率只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即可享受到零部件进口关税减按75%、60%或40%的优惠。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新车型,还规定了对轻型客车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关税,自主开发产品所需进口的参考模型和模具减按50%计征进口关税的优惠。为提高轻型客车关键件的国产化率,还规定: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国产化率达规定标准时,即可享受到进口零部件减按30%-60%计征关税的优惠。 4、去年12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免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上述政策不难看出,国家对高技术产品的开发是非常重视的,已经给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汽均可享受。因此,你们提出的税收优惠建议,有些目前已在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的优惠问题 1、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两种税均属间接税,虽然是由企业缴纳,但税负最终是由消费者负担。从理论上讲,对间接税的征免与否影响的只是消费者,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利润,因此,也不增加企业的税负。而且,就消费税而言,目前,并不是对所有汽车都征收消费税,而仅仅对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征收,且税率也不是很高。对这两类车征收消费税,主要在于:①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在我国还属于高档消费品,并不是百姓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具有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②汽车对城市环境污染的影响很大,征收消费税也有对这方面的补偿意义。就新车型而言,往往售价较高,会给企业带来高额利润,足以补偿前期开发的投入费用。况且,国家对科研部门开发、转让新车型已经给予了进口和国内部分税收政策的优惠鼓励。因此,不宜再对开发初期的新车型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2、关税。由于国家目前已制定了关税税率与国产化程度挂钩的政策,如再对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等再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照顾,将不利于促进企业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提高汽车国产化率,为此,也不宜对开发产品进口的汽车零部件等再给予免征关税的优惠照顾。 三、科研经费问题 为加速企业技术进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对鼓励企业加在技术一切费的投入、推动产学研的使用,促进联合开发、增加财政技术投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已体现了国家对企业技术进步新产品联合开发的支持。因此,国家财政不宜再筹集资金专项用于轿车产品的科研开发。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6 财政部 1998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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